民法典继承编解读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 三 )


民法典关于继承的司法解释法律分析:(一)公证遗嘱 。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
(二)自书遗嘱 。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较为常见 。
(三)代书遗嘱 。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
(四)录音遗嘱 。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较高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 。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排名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
第二条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
第四条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排名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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