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解散的诉讼程序: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
(2)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 ,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3)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
(4)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
(5)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公司解散的后果是什么公司解散按以下程序进行: 在解散原因发生后15天内成立清算组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 , 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 。二、清算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结算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和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 , 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布3次 。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 。第四,公司注销登记结束 。5、在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 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公司解散诉讼程序是怎样的流程公司解散的诉讼程序: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 ,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
(2)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3)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 , 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
(4)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
(5)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如何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法律主观:
那么怎么样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呢,提起上市公司的解散诉讼,主体这个怎么样确定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 。
那么谁作为被告呢,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 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的时间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 , 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
关于解散公司的诉讼作出判决,对公司的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那么上面说的是上市公司的,那么非上市公司可以由公司股东协商 , 这个注销原来的公司,还有这个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公司也可以申请自己破产,那么也就是说这个非上市公司要简单得多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第一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百八十二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 , 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文章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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