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基本内容 法律的基本内容和性质( 三 )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较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较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较高的规范性文件 。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
1.宪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2.中国立法指导思想
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 。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冬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
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较大多数人的较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
4.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
(1)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
(2)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