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基本内容 法律的基本内容和性质( 五 )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
3.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运行过程(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
(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排名,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
5.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 。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
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