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六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 不予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关于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和不予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
- 可靠的手机***工作 有没有稳定的手机***
- 关于护理实习生个人鉴定表的信息
- 护理个人鉴定排名次年 中专护理排名学期个人鉴定
- 护理专升本实习个人小结 护理专升本毕业自我鉴定总结
- 关于护理实习鉴定簿个人小结的信息
- 天津轿车摇号 天津轿车摇号系统
- 职工年产假 产假 年休假
- 进修个人鉴定护理 进修个人鉴定护理专业
- 婴儿多久打一次预防针 婴儿多久打一次预防针较好
- 职工医保停缴多久作废 职工医保停缴多久作废重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