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四条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较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较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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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排名章 总则排名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活动,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特殊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费用的法律服务保障制度 。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依法设立的其他法律服务组织 。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法律援助人员 。
本条例所称的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第三条 法律援助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对法律援助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监督 。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负责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法律援助事项,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本辖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每年应当承担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授助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第八条 有本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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