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执行阶段 法律援助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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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排名条 为促进和规范本市法律援助工作,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冬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
市和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监督和检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等法律援助日常工作,指导各街、镇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支持和指导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和老龄工作委员会为维护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第六条 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法律援助业务经费 。
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包括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培训、翻译、鉴定等经常性专项经费 。
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按照广冬省的补贴标准和上年度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数量核定,实行据实支付和结算 。第八条 每年的11月9日为本市法律援助宣传日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宣传日应当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为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和处理;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广冬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证件、证明材料 。
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一)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的人员;
(二)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已获得司法救助的人员;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待遇的农民工;
(四)义务兵;
(五)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员;
(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所在地或者案件审判地的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除基层人民***以外的其他人民***在本市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