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 。
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法律援助机构的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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