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文书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第十一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领取较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与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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