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在查处的 。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 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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