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的方式 。该条第一款实际上是一种“任意的指定辩护” , 法院对于指定辩护人的选任问题具有自由裁量权 。第二、第三款规定的指定辩护则是法院的义务 , 如果法院不履行这一义务 , 则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在程序上就失去了正当性 , 所作出的裁判就有可能因被当事人提出上诉、检察院的抗诉而被上级法院裁判无效 。这种辩护即所谓的“必要的指定辩护”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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