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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