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本规则 。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实施会集就业与涣散就业相联系,鼓舞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作业的统筹规划,归纳和谐 。
市、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政府托付担任组织、和谐、辅导、催促有关部分做好残疾人就业作业 。
市、区、县(市)残疾人就业效劳组织详细担任残疾人劳作就业的平常作业 。
劳作保证、民政、财务、人事、税务、工商行政、清洁和核算等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劳作就业作业 。
第五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本市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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