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谢宇案终审判决披露:法院以6点理由阐释为何不进行精神鉴定( 二 )


终审评判:法院以6点理由阐释为何不进行精神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吴谢宇作案时是否具备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检辩双方争议焦点 。二审判决书中,福建高院提出六点理由,认为吴谢宇作案时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应当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
判决书中称 , 经查,吴谢宇的姑姑吴某花证实吴某花妹妹吴某梅在20岁左右精神出现异常;妹妹吴某尾智力发育不正常 。邻居吴某攀证实 , 吴某梅年轻时因情感受刺激而出现精神问题 。吴某尾两岁左右得了脑膜炎 , 因没有及时治疗导致脑部发育出现问题,智力比正常人低下 。吴某花还证实吴谢宇父亲吴志坚、母亲谢天琴都是大学生 , 吴谢宇从小成绩一直很优秀,家族没有精神病史 。吴谢宇亲属、邻居、同学、老师、同居女友的证言证实,吴谢宇精神正常 。
此外,仙游县则安精神病医院、德安精神病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证实 , 吴某梅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08年开始住院治疗,入院病史供史人吴志坚、吴某花均否认其两系三代有精神疾病史及家族遗传病史 。
福建高院称,吴谢宇供述,母亲谢天琴在生活中缺少爱情、亲情与友情,尤其是其父病故之后对生活没有任何追求,母亲的生活已经没有意义;同时觉得自己的人生不完美产生自杀念头,但如果自己死在母亲之前会让母亲失望,因此决定杀害谢天琴 。可见 , 吴谢宇具有杀人的现实动机 。
作案前,吴谢宇精心预谋 , 准备作案工具 , 策划杀人手段以及作案现场的布置和清理,说明吴谢宇对其行为性质和后果认识充分,意识清晰,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没有障碍 。
作案后 , 吴谢宇长时间处理现场灭迹,并设置监控探头,伪造谢天琴笔迹向谢天琴单位提出辞职,多次使用谢天琴的QQ、手机短信与亲友进行文字联系,交谈内容逻辑缜密,情境创设足以让亲友认为谢天琴仍存活于世 , 说明吴谢宇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意识 。吴谢宇供述,其从河南省永城市开始潜逃时,知道手机电话卡可以定位其所处位置,于是将电话卡掰断,以此来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吴谢宇为逃避侦查购买他人身份证件,并要求身份证件上的人员信息应与其年龄相当、不能是通缉犯、不能有犯罪记录,其刚被抓获时还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作供述,说明吴谢宇具有反侦查能力 。
福建高院还认为 , 吴谢宇学习成绩优秀,进入大学名校就读,归案后完整清晰地供述整个作案过程和犯罪细节,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思维清晰,对答切题,没有精神异常表现 。
福建高院:“母子天伦”“寸草春晖”,吴谢宇罪行极其严重
福建高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母恩地厚、母子天伦” 。被害人谢天琴邻居、同事、亲友等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时提取在案的谢天琴的日记、书信可以证实,上诉人吴谢宇与谢天琴关系良好,吴谢宇的日常表现、优良学业是谢天琴最大心理安慰,谢天琴在丈夫病亡后全力养育吴谢宇,保障其正常的学习生活,供其考入名牌重点大学,以上证据证明谢天琴并未认为自己的生活失去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