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湖北武汉!一名女子哭诉自己在一家公司试用了五个月( 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

至于要求查看手机 , 那更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 ,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所以 , 公司没有权力检查员工的个人隐私 , 女子完全可以予以拒绝 。

公司不支付8月份工资 , 显然是违法的 。 而且 , 就算解除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也就是说 , 就算离职 , 该公司不仅仅要支付8月份工资 , 还要向女子多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所以 , 如果在工作中遇到像该女子这样的遭遇 , 不要哭泣 , 哭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 可以去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