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nter offer和acceptance的区别

counter offer和acceptance的区别
Counter offer的意思是还盘,Acceptance的意思是接受 。还盘: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并提出对发盘的修改意见,而进一步与发盘人协商的行为 , 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 。可以说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修改或其他变更的答复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发盘的规定期限内无条件地完全同意发盘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并同意按发盘条件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接受的实质是对发盘表示同意,这种同意发盘的意旨必须以某种方式表示出来 。
支票与承兑的区别及用途【counter offer和acceptance的区别】支票(Cheque,Check) 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从以上定义可见,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 。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 。
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 。
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 , 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承兑(Acceptance)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 , 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 。
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 。
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 。
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
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 。
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 , 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发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 , 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 。
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原发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 。
承兑需作提示,由承兑人依法定的方式记载有关内容 。
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要求既要注明“承兑”字样,又要签署付款人的姓名 。
英国《1882年汇票本票法》第17条中规定:承兑“必须书写在汇票上,并经付款人签名 。仅有付款人的签名而无其文句的,足以构成承兑” 。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5条第1款也规定:“承兑应在票据上作成 。由付款人记载‘承兑’或同义的字样 , 并签名” 。
同时该款规定:“付款人仅在汇票正面签名者视为承兑” 。
美国票据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仅要求承兑用签名表示 。
《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编》第3-410条第1款中规定:“承兑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作出,且需仅由付款人的签名构成” 。
如果付款人不按法定方式,而用口头表示承兑,或在票据以外的文件上作出承兑,都不发生承兑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