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33条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总则第33条是如何规定的】民法总则第33条的内容如下: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第33条是如何规定的的全部内容,以及民法总则第33条是如何规定的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
- 二建缺考会影响第二年考试
- 常见的五种公共设施,民法典关于公用设施设备规定
- 苹果怎么改微信号,苹果微信号怎么修改第二次
- 买第二辆车需要多交税
- 新保温杯第一次使用怎么处理
- 发短信怎么总是第一次发送不出去 发短信老是发送失败怎么回事
- 聊斋喜剧系列之阴差阳错是第几集
- 第一艘载人飞船叫什么名字
- 野蛮人有第二季吗,野蛮人崛起有没有第二季
- 微信号怎么改第二次,如何强制二次修改微信号苹果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