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5.性别——填写“男”或“女” 。
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民族——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 。
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 。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 。
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定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 。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
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 。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 。
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日期 。9.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
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 。10、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此栏不填 。11、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镇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
如“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河南省邓州市” 。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
12、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用 。
2.户口簿里面的儿媳与户主关系应该怎么写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同时,关于户口本中儿媳与户主的关系应该填写“儿妻”或者“几子妻” 。如:二儿子的妻子就写明“”二子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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