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长期病假申请条件 教师长期病假怎么请首先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的病历或者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经劳动人事部门的专门机构认定后,才可以休长期病假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扩展资料: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
3、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长病假
2.教师的事病假是如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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