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隐名股东如何退股先提起股东资格确任之诉,然后再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与隐名股东有关的纠纷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公司利润分配纠纷、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纠纷、对内承担责任纠纷、出资纠纷等;另一类是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对外被视为公司的股东主体问题、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纠纷等等 。主要是涉及到公司的内部纠纷,具体而言,其一、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主要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 。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公司内部,这种契约改变的仅仅是公司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而已,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只要这种契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属善意,就应该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作为隐名股东在发生纠纷时,若要行使股东的权利,必须走司法途径先提起确认股东的资格的诉讼 。
然后,再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设若公司虚假注资,账户混乱,财务报表虚假等,委托人可以起诉请求退出公司,这也是广东地区法院的一般做法 。
7.隐名股东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现在经济生活当中公司隐名股东的情况比较普遍,而我国《公司法》中却没有对隐名股东的规定,这使得因隐名股东引发的一些法律纠纷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司法审判有时候也不完全一致 。
所谓隐名股东,简单的说就是指没有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资料记载,但却对公司实际出资或者实际享有股份权益的人,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形,一是实际出资人不便于用自己的名义来出资,二是股权转让后没有办理有关法定登记变更手续,第三是规避有关法律规定而借用他人的名义来设立公司或者持有股份 。
因隐名股东而引发的法律争议一般表现为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个方面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一层面法律关系的纠纷若引起诉讼基本上都是股权确认案由 。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自己的身份,借生效判决以到工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以使自己的身份在法律形式上完备 。这时须考虑显名股东的实际身份,若显名出资人是虚构(或死亡)的,那么直接确认隐名股东的身份不存在问题;若显名股东是真实存在的,则认定起来比较麻烦,而实践中这是居多数的 。这种情况下又需要综合考虑两方面的关系,一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对外的关系,二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关系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仅仅以公司的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等形式简单作出认定和判决,其实是很不恰当的 。若是按照这样的方法,那么隐名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必遭驳回 。我认为,处理实有主体之间的股权,更应当以双方之间意思自治为原则,要重点考察实际投资关系,以及公司权利的实际行使主体,顾及公司的社团性质 。如果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股东权利而其它股东在事实上也加以认可,那么宜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身份;如果隐名股东一直是以显名股东的身份来行使相应的权利,那么宜认定显名股东为实际股东身份,尽量保持公司社团法人的稳定性 。在后一种情况下,隐名股东要求恢复权利的宜按内部协议处理,适用民法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若想要取得实际股东身份只能通过股份转让的途径来获取,如果其它股东不同意的,则可以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在未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下,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直接认定股东身份 。另外,如果是为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借用他人名义而形成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争议的,理所当然的应不予承认隐名股东的合法性,应直接认定显名股东为公司的合法骨董和实际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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