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买房合同怎么写( 四 )


为此,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对原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重新加以补充修订,调整和增加的内容有7项: 首先,计价方式与价款都改过去的按建筑面积计价为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其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也相应地由过去的按建筑面积确认变为按套内建筑面积确认;第三,面积误差的处理也是如此,套内建筑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开发商对买房人多退少补;套内建筑面积误差超过3%的,买房人可以退房,或按合同约定的处理办法处理;第四,明确了交付期限和入住条件,过去的购房合同在这一项条款上内容比较简单、模糊,造成很多纠纷,不少开发商钻“合同空子”不具备入住条件的,也在约定的入住日期里让买房人“强行”入住,而修改后的购房新合同明确规定,只有达到三个条件,开发商才能通知买房人收房,即必须拿到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表、实测面积,必须符合买房人和开发商约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新合同增加了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的内容;第六,新合同还增加了物业业主临时公约条款;第七,增加物业服务内容作为合同附件 。同时,新合同也明确,去年12月1日以后的预售商品住宅,虽然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物业服务收费暂按建筑面积计算 。
看看你的合同里面有没有如下陷阱,看好了在做决定: 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 。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 。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 。
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 。
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 。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 。
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 。
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 。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