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手写开具处方 。八、处方药品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在病历上予以说明 。
九、中药与西药必须分别开具处方,但中药注射剂可以与西药开在同一张处方笺上 。十、处方格式中编号(NO.)为流水号,印制单位在印制时编制 。
十一、选择填写的内容,如“门诊/住院病历号”、“性别”、“费别”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将剩下内容用“/”划掉 。“费别”中“公”指公费、“自”指“自费”、“保”指“医保” 。
十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供开具一类精神药品时使用,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笺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必须保留3年 。十三、儿科急诊使用儿科处方笺并由医疗机构在儿科处方笺右上角空白处加盖红色“急诊”印章 。
十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药品应按规程操作,处方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药剂人员签名 。十五、处方为大32开纸张,长20.3厘米,宽14厘米 。
处方格式参阅以下:/editor/editor/UploadFile/*****5333.DOC 。
5.门诊处方书写范例(1)处方内容: 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
(2)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用量 。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
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
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 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 。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