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轮流抚养怎么写( 二 )


但经查实 , 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 , 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 , 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 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 , 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 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 , 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 , 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 , 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 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 , 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 ,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 , 对方未表示反对 , 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 , 离婚后 , 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 , 对方始终反对的 , 离婚后 , 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
15、离婚后 ,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 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 , 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支持 。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 愿随另一方生活 ,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 应予准许 。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 , 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 , 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 , 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 。
2.离婚孩子轮流抚养的条款怎么写抚养权主要依据为《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离婚后 , 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 ,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 ,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离婚后 , 哺乳期内的子女 , 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 ,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 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对子女抚养问题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 ,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 , 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 , 结合审判实践 , 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 一般随母方生活 。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 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 , 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 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 可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