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证制度是否可行?为啥还处在犹抱琵琶半遮面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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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证制度是否可行?为啥还处在犹抱琵琶半遮面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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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证制度是否可行?为啥还处在犹抱琵琶半遮面的阶段?】随着钓鱼人群的不断增加和钓鱼技术的快速普及 , 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严峻的问题:越来越多的钓鱼人只追求鱼获量 , 而忽视了钓鱼的本质乐趣和对自然环境的保护 。 这种“涸泽而渔”的态势已经严重颠覆了钓鱼的美好初衷 , 即享受垂钓的乐趣 , 而不仅仅是追求鱼的数量 。

有很多有关的官方人士认为 , 在当下单靠个人的道德约束和自我修养已经无法有效保护渔业资源和自然环境 , 迫切需要对垂钓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 以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 于是建议参考国外做法 , 引入钓鱼持证制度 , 以确保垂钓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
并对钓鱼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蓝图规划 , 涉及限定人员、区域、作钓方式、渔获多少、收费方式以及费用使用等等诸多方面 , 具体如下:
第一、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惩处 。 避免一切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行为 , 如乱扔垃圾、使用有害物质等 。

第二、设定年龄限制 , 规定适钓年龄 。 未成年人和年老体衰的人应该被限制参与垂钓活动 , 以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 。
第三、进行安全技能考核 。 作为一名钓鱼人 , 首先应该学会游泳 , 以应对可能遇到的危险情况 , 并且要了解应急处理和风险规避的方法 。
第四 , 明确规定作钓方式和鱼获 。 制定符合当地鱼情的合理制度 , 规定单人每日的鱼获量上限 , 规定可以作钓的水域、鱼种和个体大小 。 同时 , 限制或禁止使用多竿、抛竿、锚钩、串钩等不合理的钓鱼方式 。

第五 , 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和缴费用途 。 可以按照年费的形式收取钓鱼证费用 , 并规定注销后不再追缴 。 对于漏缴或不缴费的人 , 应吊销其钓鱼证 , 并处以罚款 。 收取的费用应该用于补充野生鱼类资源 , 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
第六、建立联防举报制度 。 对于没有持证或借证施钓的人 , 应采取拘留管制的措施 , 并没收其渔具 , 并处以罚款 。 对于随手乱扔垃圾破坏环境的人 , 一经举报 , 应处以罚款 , 并同时表彰举报者 , 以树立正气 。
这个蓝图看着的确能规范垂钓行为、保护渔业资源和自然环境 , 可实现垂钓的可持续发展 。 并有助于恢复钓鱼的初衷和乐趣 , 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垂钓的美好体验 。 同时消除旁观者对钓友们产生的负面印象 。

但有相当一部分钓友仍然认为 , 钓鱼本身是放飞自我、垂钓青山绿水、相伴闲云野鹤的一项活动 , 条条框框太多势必会消减钓鱼的初衷和乐趣 , 并建议更应该去限制和惩处那些电鱼、锚鱼、网鱼、炸鱼、毒鱼等类似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捕捞行为 。
其实 , “你愿意 , 或者不愿意 , 它就在那里 , 不增不减;你喜欢 , 或者不喜欢 , 它就在那里 , 不来不去” 。 一些地区已经悄悄地实施了类似于钓鱼证的制度和措施 。
比如:一些地方要求垂钓者持有有效的钓鱼许可证才能进行垂钓活动 。 这些许可证通常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 并缴纳一定的费用 。 并要求垂钓者参加安全教育和考核 , 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知识 , 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

还有渔业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条例 , 以管理和规范垂钓活动 。 这些规定涉及钓鱼的时间、地点、方式、种类和数量等方面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