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社会救助覆盖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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