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建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助 。法律援助基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开展法律援助社会公益宣传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和方式第七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 新余法律援助中心 新余法律援助中心电话
- 宁阳法律援助班 平阳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咨询费用标准 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咨询收费吗
- 首都职工志愿者 首都职工志愿者
- 法律援助岗位待遇 法律援助岗位待遇如何
- 被车撞伤法律援助 交通肇事法律援助
- 疫情法律援助申请江苏 南精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中心残联 残疾人法律援助救助站
- 法律援助人图片 法律援助中心的图片
- 全国免费法律援助电话 全国免费法律援助电话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