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同意受理的,应同时通知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至迟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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