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9年,乾隆下令绞杀四川一名九岁男娃,众人:吾皇英明!( 二 )


1779年,乾隆下令绞杀四川一名九岁男娃,众人:吾皇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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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四川总督文绶派快马递呈了一份“四川九岁童刘縻子杀害李子相”的拟罪卷宗,由刑部进呈给乾隆皇帝,请乾隆皇帝御笔批复此案 。
官府认为此案属于寻衅滋事案,说刘縻子并不是有意谋杀李子相,根据大清例律,刘縻子只是个9岁的孩子,再加上李子相是意外死亡,可酌情降低对刘縻子的刑罚 , 判刘縻子无罪,赔偿一些银两(二十两白银)用来赎罪可了结此案,还引用了雍正时期发生的一件孩童杀人案做论述,请乾隆帝做最后的批复 。
1779年,乾隆下令绞杀四川一名九岁男娃,众人:吾皇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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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所提到的雍正十年的那件轰动一时的孩童杀人案件是这样的:
当时有个14岁少年叫丁乞三,他和一个年长他4岁的少年丁乞仔在一起挑土,丁乞仔欺负丁乞三,让丁乞三挑那个装土很多的箩筐,还用硬土块砸丁乞三 。
丁乞三很生气,就捡起硬土块反击丁乞仔,不想竟砸中丁乞仔要害致其死亡 。
官府依照《大清律例》提出对丁乞三处以绞监候的刑罚,请雍正帝批复 。
1779年,乾隆下令绞杀四川一名九岁男娃,众人:吾皇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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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帝对此判决认为不妥,他觉得丁乞三可怜,他是因受欺压而反击,而丁乞仔欺凌丁乞三的行为实属恶劣 。
雍正帝最终下旨:“丁乞三仔情有可原,免去死罪,从宽减等发落,并且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五两) 。”
而乾隆帝对于李子相一案的官府奏报,思虑再三,认为虽然都是孩童杀人,但事发的背景不一样,丁乞三案死者是滋事人,李子相一案死的是无辜,寻衅一方必须严惩,才可以体现律例的公平公正,他认为万万不可一看凶手是孩子就采取宽大处理 。
乾隆认为官府的解决方案对李子相一家实在不公 。他很快下发一道圣旨终结了此案:对刘縻子依律处以绞刑!判处刘縻子绞监候(死缓),秋后处决 。
此案出自清代全士潮的《驳案汇编》,文中载,

“若第因其年幼辄行免死 , 岂为情法之平?况九龄幼童即能殴毙人命 , 其赋性凶悍可知,尤不宜遽为矜宥!自应监禁数年,以消其桀骜不驯之气” 。
当时,“杀人偿命”已深入人的骨髓,成为大众认可的法律准则,它不是仅仅针对成年人,对一些恶性杀人的孩童也一样成立,有必要以刑事制裁 。
汉高祖刘邦入关时曾约法:“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此约法一出,立刻得到百姓们响应 , 人们以此为正义以法谚的形式流传下来 。一方面让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 一方面用于抚慰受害人的心理创伤,以防社会上因复仇引发动荡 。
到了雍正乾隆时期,特别重视幼童及少年的犯罪问题,皇帝对此类案件亲自审批,处理方案是很合理的 。
1779年,乾隆下令绞杀四川一名九岁男娃,众人:吾皇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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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乾隆对刘縻子的处理得到百姓们内心的肯定和服气,也使李子相的家人的心理创伤得到些许的抚慰 。
九岁男童刘縻子的本性无疑是充满邪恶,充满戾气的,经仵作验尸可得知他的凶残 。九岁的年纪,放到现在已经是在读小学四年级了,多少已经懂得人情味的年纪 。对朝夕相处的玩伴竟能下死手,索豆一次人家给了 , 竟没有一丝的感恩,还继续索要,不给就报复,下狠手打倒同伴,在对方毫无反抗之力、在其妹妹的求饶下 , 还继续打,满脸杀气,不听劝阻继续下死手,甚至明知对方不动弹了还再狠狠补上几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