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成本法改成权益法
长期股权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原因包括:因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因持股比例下降不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但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由成本法为权益法 。
合并财务报表成本法为什么要转权益法因为合并报表时 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和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内部交易,必须要抵消,只有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才等于享有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才可以抵消,成本法只按收到股利确认长期投资,不等于享有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不能完全抵消,所有要调整 。
【为什么要成本法改成权益法,合并财务报表成本法为什么要转权益法】权益法(Equity Method)是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 。根据这一方法 , 投资企业要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拥有的权益比例和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帐面价值 。使用这种方法时 , 投资企业应将被投资企业每年获得的净损益按投资权益比例列为自身的投资损益,并表示为投资的增减 。如果收到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利(不包括股票股利,下同) , 投资企业要冲减投资账户的帐面价值 。
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这个问题,当时老师在讲课时说过,长投成本法本来就是一种比较“粗枝大叶”的计算方法 , 按照严谨原则,其实都应该用权益法核算的,因为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采用长投权益法核算,后续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所以就直接采用了权益法核算 , 而达到控制的长投,因为后期需要编制合并报表,所以可以暂时用成本法记着,编合并报表时再按权益法调整就好,也是为了账务处理更加合理 。
为什么要成本法改成权益法根据企业的对外股权投资情况 , 合理反映企业的利润,有利于国家税收不流失
第一 , 如果控制下用权益法核算,那么通过操纵子公司的利润,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操纵母公司的利润 。反对意见:反正母公司能操纵子公司 , 合并报表中成本法到底要转为权益法的,期中不能操纵 , 我期末能操纵啊 。要的就是这种效果:一方面 , 减少你操纵的几率,所以母公司的股价顶多年末疯狂一下,不会在一整年都处于“人为”的波动中;一方面,增加你操纵的难度,成本法核算 , 只有在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时候才确认收入,保证现金流与利润的“一致” 。否则 , 在权益法上,可能利润狂飙,但却没有现金流入 。可以说,两种核算方法起到了谨慎监管企业的作用 。
第二,对应第一,如果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权益法核算,尽管到头来子公司也是要现身,但是无从知道长期股权投资利润的“质量”,也难逃母公司操纵子公司从而操纵集团利润 。
第三,光有成本法核算还不行,还必须给控制“扩容” 。如果很死板地规定只有50%,那企业就可以规避“控制”,让其“子公司”消失在公众视野当中——无需在期末合并报表中将隐藏人物披露出来 。通过各种各样的安排来实现控股不足50%的实际控制 。既通过操纵实际上的子公司来调节利润 , 又不用将子公司暴露于公众面前 。而现行准则给控制定义成“实际控制”,相当于把众多“丑媳妇”(说母公司的不良资产也行)都拉出来见“公婆”(社会公众)了 。
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律法规要求,如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外商投资企业为25%)以上股权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及以上股权并且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个投资企业倘若拥有被投资单位20%股权,在新旧制度转轨衔接时,会产生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问题 。二是增持股份导致,即在实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投资企业原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低于20%,后通过增持股份,从而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超过20%并且具有重大影响,这时也会产生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问题 。
财政部2001年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进行了修订,不论何种原因 ,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一律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 这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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