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怎么写

1. 如何赔偿精神损失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 , 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 , 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 监护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公民去世后 , 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 , 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 , 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 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 , 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但是我们也因该注意到该《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 , 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 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 一般不予支持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 , 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因该条的存在而导致大部分人身损害很难得到精神赔偿 , “严重后果”也给法院以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 产生了具体个案中是否获赔以及赔偿数额的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 , 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 。
受害人不满 16岁的 , 每小一岁减一年 , 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 , 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最低不少于5年 。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 , 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 , 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 。
侵害他人身体权的 , 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 , 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 , 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 , 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 , 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
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 , 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
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的报告要怎么写呀 着急 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因素 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有十几种之多 。
从理论上说 , 法官在自由裁量精神损害赔偿金时 , 应当考虑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因素 , 从而作出接近正确、公平的评定;从实践看 , 法官在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 , 可能侧重考虑主要的因素不必考虑所有相关因素或忽略某些因素 , 从而树立“从繁就简”的判案思想 。从国外的经验看 , 许多国家在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 , 都将受害人遭受损害的程度与其相关的其他因素加以考虑 。
我国《精神赔偿解释》采用的是一种“主次因素兼用”观点 , 即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 主要考虑六种因素 , 其他作为从属、次要情节予以考虑 。所谓主要因素 , 是指法律和司法解释所作出的影响赔偿数额确定的具体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