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了医疗法规及手术常规 , 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手术前 , 我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我的胆囊我病灶 。
没有化脓 , 穿孔症状 , 没有结石 。3、不合符胆囊切除的4种医疗常规及危急生命安全的情况 。
4、胆囊具有储存浓缩排放胆汁的作用 。直接参与调节肝内外胆道压力的作用 。
胆囊切除后 , 由于其肝脏排出的胆汁成分异常 , 容易形成新的结石 , 称再发性结石 。(外科手术医师手册) “鉴定书”四页称:“胆囊切除”属未完全尽到术前告知义务 。
结论不客观准确 , 是根据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鉴定书四页切除病变胆囊的目的是去除再次产生结石的可能因素之一 。
这一结论是错误的 。(1)胆囊根本没有病变(2)切除胆囊可防止自生结石没有医学科学依据 。
三、两次手术取尽结石没有证据证明 。1、《鉴定书》五页叙述:根据现有资料和目的医疗水平不能分析出造成宋步林形成原发性肝内外胆管多发性结石的原因 。
2《鉴定书》六页叙述……由于疾病的复杂性 , 特殊性所决定(复杂性 , 特殊性的依据是什么?)没有证据证明与两次手术存在在因果关系 。目前医学对该病人的认识尚存在局限性 。
以上结论分析又以什么证据证明与前两次手术不存在因果关系呢?(医疗纠纷举证在院方) 四、“胆肠吻合术”手术失败 。“胆肠吻合术”的基础前提:祛除病灶和解除结石或狭窄 。
医院为什么要给我作“胆肠吻合术”呢?实际情况是在手术中 , 由于院方的医疗水平及设备所限 , 无法除尽肝内结石 , 采取的补救措施没有达到预先设想的排除遗留结实效果目的 。(院方在回复已认可)结石未取尽的依据是院方告知的 。
我在给学校请假的“申请书”中已写了 。(2005年3月2日) 五、销毁证据 , 承担责任 。
“CT”检查肝上结石的报告及“CT”片 , 是对院方不利的证据 , 鉴定所才将这份报告毁了 , 对于证据销毁 , 就应该承担医疗过错 。综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四条 , 下列侵权诉讼 , 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 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 对于难以鉴定的检测 , 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责任的证据 , 不能提供无责任证据的 , 应当承担响应的民事责任 。
所以《鉴定书》的结论严重证据不足 , 是一份不公正、不合法的鉴定 , 应予纠正 。望上级部门对这种滥用职权 , 弄虚作假 , 歪曲事实的行为给予处理 , 还事实一个公道 。
【投诉医生怎么写】 此呈: 重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 投诉人:宋步林 2007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