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 我们必须意识到 , 职场性骚扰是对个人权利和尊严的侵犯 。
不管行为人许诺有多美好 , 多诱人 , 我们都应该清醒地意识到这是一种陷阱 , 是以尊严、隐私、乃至自由作为代价的牺牲 。
当事人面对性骚扰时应当果断拒绝 , 切忌内心产生动摇 。
其次 , 注意保留证据 。 要摆明自己的立场和底线 , 坚决不妥协 。
不管是法律还是维权 , 都是讲究证据的 , 保存好对方不恰当的言行举止方面的证据 , 比如微信截图 , 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
在我国有不少法律法规都对性骚扰有过相关的规定 , 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 ,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
此外 , 《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规定 , “机关 , 企业 , 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 , 受理 , 投诉 , 调查 , 处置等措施 ,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
《民法典》实行前 , 有关职场性骚扰的规定 , 主要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 , 主要是规定用单位在用工场所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的义务 。 而
民法典关于性骚扰的规定虽未进一步明确企业预防 , 受理投诉 , 调查处置等措施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 但将保护范围从原来的女职工扩大到了全体职工 , 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
就本案来看 , 崔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属于结果加重犯 。 而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或故意杀人罪 。
崔某明知自己患有疾病 , 却还是我行我素 , 这种因为实施强奸导致被害人染上性病的 , 一般认为属于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 应当有三到十年左右的刑期 。
【宁德|案例:女子遭遇潜规则不幸染病,为维护权益联合他人选择报警】(图片源自网络 , 仅配合叙述 , 侵删;原创文章 , 禁止转载、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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