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侦大队立案材料怎么写 如果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 , 达到法定的立案条件的 ,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诉案件立案侦查 。
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 , 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 需要公安机关立案 。经侦就是经济犯罪侦查措施 。
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 , 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 , 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 , 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以后 , 可视案情需要决定什么时间抓人 , 一般情况下 , 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开始时 , 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了 。抓到人后先刑拘 , 30天内转捕 。
2. 怎样写报案材料才能让公安机关立案 根据具体案情来写 , 不一定立案 , 要看具体案情 ,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的材料 , 按照管辖范围 , 迅速进行审查 ,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 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 不予立案 , 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 , 可以申请复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 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 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 , 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 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 , 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 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 , 适用第三款规定 。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 , 应当写成笔录 , 经宣读无误后 , 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 , 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 , 只要不是捏造事实 , 伪造证据 , 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 , 甚至是错告的 , 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 , 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 迅速进行审查 ,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 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 不予立案 , 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 , 可以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