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 。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 。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
第七条 验收方法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