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年后,甲方若无违法本协议的情况出现,微波炉及乙方提供其他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第八条:甲方经营的“**店”,若出现以下情况,乙方可无条件的收回微波炉和其他物品: 1、甲方经营过程中,出现有损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利益、商誉)的情况; 2、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未满 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经营的; 3、己方未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用途; 4、甲方和乙方的竞争对手进行有关宣传、联合销售等行为时 。
第九条:若甲方转让**店,必须将微波炉一起转让,并且保证微波炉继续在美食店内使用,保证门头、灯箱设施不变 。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者的变更、营业执照的变更、经营地址的变更等 。
第十条:不可以抗力处理: 如果甲方经营的**店因拆迁、建筑物改造、整体规划变更等行为导致不能经营的,若经营期限未满三年,甲方应退还乙方微波炉;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在协商开始后15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
甲方: 乙方: 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公章: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时间: 年月日 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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