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怎么写( 五 )


签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个别条款有争议或没有约定的,可以另行约定,合同后面附上一份详尽的行程单也是必要之举 。【签订旅游合同注意事项三】仔细研究旅游合同条款 很多人在选择旅行社签合同时,主要考虑价格因素,其实价格低背后往往有低的理由,一个理性的人在选择时应该主要考虑性价比,所谓一分价钱一分货,不能一味地贪图便宜,研究旅游合同条款是避免跳进“低价”陷阱的不二手段 。
在食宿标准、路线、交通工具都约定好的前提下,研究旅游合同条款应明确以下内容: 首先要明确费用包含的项目 。一般团费会包含来回交通费、餐费、住宿费、景点门票等等,除此以外一定要明确问清楚团费包不包含燃油附加费、机场建设费、签证费、港务费等,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还要明确哪些属于自费景点,是否包含上山门票、缆车费用等,因为重要景点改为自费项目也是是降低团费的一种手段 。
其次要明确购物安排 。研究旅行线路中的购物时间、购物次数与游玩时间的比例,如果购物时间、次数过多,一定会造成景点游玩的时间缩水等情况 。
例如笔者在香港就曾经被购物店抢占了游玩时间,在海洋公园中只匆匆待了两个小时而已 。再次要辨明是景点还是购物店 。
很多旅行社会将购物店模糊处理,对外宣称无购物、纯玩团等,结果缴纳了更高额的旅游费用后还是无可避免的走入导游安排的购物店 。在研究旅游合同条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某某研究所、某某展销会、某某生产厂”等字眼,这往往是购物店的代名词 。
最后避免为免费景点买单 。您有过这样的经历吗?合同上罗列了丰富的景点,结果一路走来才发现竟然都是不需要门票的免费景点,需要收费的景点都得自己掏钱 。
(这是笔者港澳五日游的惨痛经历)所以不要第一次去旅行社咨询就草草签合同,不妨先回家上网查查这些景点的真实情形 。【签订旅游合同注意事项四】不要轻易告知职业 这是一个做导游的朋友亲口告诉我的:因不同客人购物能力不同,市场上很多旅行社长期存在给赴澳旅游团中儿童、老人、律师、教师等加价的旅游潜规则 。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通过外出旅游寻幽览胜、寄情山水,已经成为休闲度假、愉悦身心的主要方式之一 。但是旅游业作为我国的新兴产业,行业发展时间尚短,旅行社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
如何让消费者通过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避免“花钱惹一肚子气”,能够轻松出行,满意而归,笔者在多年从事法律工作过程中就旅游合同的签订提醒消费者,一般而言,消费者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旅行社安排的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标准;2、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游览时间;3、消费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4、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5、需要消费者在合同费用之外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名称以及价格、游览时间等;6、消费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方式;7、旅行社对消费者遇到人身、财产损害时的免责条款 。如果对格式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有争议时,消费者应积极和旅行社协商对争议条款的内容进行变更,而不应因怕麻烦置之不理,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
对于消费者旅游过程中受到伤害进行索赔的问题,除侵权责任之外,消费者还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其责任人应当为与消费者直接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公司 。只要旅游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不符合约定的(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身伤亡),消费者即可以旅游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