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查合同主体,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还要看供方有无供货能力,有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 。如是审查需方,需看有无付款能力,有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 。注意供需双方都要核对清楚 。
第二、审查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看是否有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想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合同法》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怎么对买卖合同进行审查】《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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