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约谈举证评估人员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税务约谈,要求对上述五个方面问题进行举证自查 。一、该企业自查出有两个方面可能影响税负问题:1、公司与潜江移动公司在春节期间开展了大客户团购合作业务,向移动公司提供金龙鱼4L调和油,合同金额600余万元 。
由于移动公司此次活动范围大,营销费用超标,销售款项不能及时到位,该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当期进行了进项抵扣,而收入确认滞后,造成税负偏低 。2、每月25日前,总公司根据卖场的销售情况推算本月实现销售商品的进项税,开具给各子公司进行抵扣 。
为了保证正常申报缴纳税款,这样预估开具的进项税和当月实际发生的进项税就会存在一定的时间性差异估计金额是50万元;二、该企业对于其它三个方面问题做出如下说明:一是否对将定点收购对象及收购协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所取得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的其它抵扣凭证是否有超范围抵扣 。主管会计将定点收购对象及收购协议都已报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
二对所有租赁厂商中涉及使用水电金额进行转出进项税额是否按照实际使用水电划转进项税额 。卖场水电费均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安装相应的水电表来计量,每月按时缴纳并取得 。
2. 纳税评估报告怎么写 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局纳税评估人员对评估结果出具的书面汇报材料,现发一个评估案例,供参考 《某仓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报告》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潜江某仓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某仓储),是武汉某仓储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仓储)的子公司,属大型超市,注册资金500万元,由武汉某连锁仓储和武汉某集团共同投资 。
潜江某仓储自2004年11月成立,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经营范围是:其他食品、酒、粮油、肉、蛋、乳及其制品、水产品、水果蔬菜、音像制品、百货、文化用品、针织品、体育用品、家具、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摩托车、服装、鞋帽、其他日用品、花卉、摄影、照像器材、通讯器材、零售;金银饰品、烟、建筑材料、油漆、粘胶零售 。二、评估对象确定2007年1—6月份实现销售收入为3513.85万元(其中:按17%税率征收销售2444.15万元,按13%税率征收销售1069.70万元),销售成本3097.36(抵扣为17%销售成本2092.74万元,抵扣为13%销售成本1004.62)万元,经营费用419.63万元,管理费用56.43万元,财务费用2.4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7.9万元,按17%、13%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555万元,按增值税专票、农副产品收购小票抵扣进项税额516万元,应交税额39万元,已缴纳增值税39万元 。
税负为1.11% 。低于市局税负发布值1.8%,因此该企业确定为评估对象 。
三、案头分析(一)、用销售毛利率法进行数据测算、对比分析:销售毛利率=(∑评估期商品销售收入-∑评估期商品销售成本)÷∑评估期商品销售收入*100% 销售毛利率(3513.85-3097.36)/3513.85*100%=11.85% ⒈适用17%税率征收税负率计算:(2444.15-2092.74)/2444.15*100%*17%=2.44% 其应纳增值税:2444.15*2.44%=59.64万元 ⒉适用13%税率征收税负率计算:(1069.70-1004.62)/1069.70*100%*13%=0.79% 其应纳增值税:1069.70*0.79%=8.45万元 ⒊测算期应纳税额差异额=(59.64+8.45)-39=29.09万元 ⒋测算综合税负率=(59.64+8.45)/3513.85*100%=1.94% 考虑库存商品和经营费用的运杂费、外购包装物、外购低值易耗品、电费对税负影响,该公司税负率应接近发布值1.8%才算合理,1.11%的税负率明显偏低 。(二)、用费用倒挤法模型进行数据测算:⒈评估期保本销售收入=Σ经营费用=486.36万元 ⒉评估期应纳税额=评估期保本销售收入*17%=334.98*17%=56.95万元 ⒊评估期应纳税额=评估期保本销售收入*13%=151.38*13%=19.68万元 ⒋应纳税差异额=评估期应纳税额-评估期申报应纳税额=56.95+19.68-39.00=37.63万元 ⒌测算综合税负率=76.63÷3513.85*100%=2.18% 由以上两个模型测算看,该企业的销售毛利率11.85%,推算出税负应接近发布值才算合理,根据经营期的经营费用测算企业应纳税额为76.63万元,而企业申报应纳税额39万元,应纳税额差异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