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嘱怎样写才有效,需要证明人吗 根据《继承法》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当然如果做公证了更好) 。非自书遗嘱包括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适用于在紧急状态下,状态解除后可撤销)需要有2人或以上见证人见证 。特别是前两种要2人或以上与继承无利益相关的见证 。
《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2. 如何证明遗嘱是本人亲笔 继承人对自己遗嘱的真实性有争议的,可以到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一般是进行笔迹的比对,以确定是不是被继承人书写的 。
自书遗嘱生效的条件
(一)实质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
(二)形式条件
1、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
2、遗嘱须由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写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 。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 。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乞讨、增删的内容无效 。
3、遗嘱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 。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 。
3. 遗嘱怎么写 实践中,遗嘱的一般写法是:立遗嘱的目的,对财产的具体处理,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 。
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 。
依《继承法》,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若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