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 。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
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 。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 。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 。
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
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 。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 。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 。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
附规范的借条格式:借条格式今借到 胡** 人民币 *** 元整,**日内还清 。立字此据!借款人:***(签名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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