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该条第二款的用语:“除 。
应当 。
.”,所以依据第二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此义务 。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8. 车间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一、1、某重型机器厂二金工车间起重工陈某负责为各种加工机床上料 。
2005年6月3日10时,陈某指挥吊车准备吊运半成品的机车大轴为一台机床上料 。2、陈某采用铜丝绳单根穿扣捆绑法吊大轴,将铜丝绳熟练地套上后,未仔细将绳扣对准轴中心便指挥起吊 。
大轴吊起后陈某为使吊件平衡用手压住轻的一头并跟车行进 。3、当快到要上料的机床时,陈某喊车工李某,因机声嘈杂,李某并未听见 。
这时吊轴经过机床尾,机床尾后侧的工具台案挡道 。陈某未及时绕过,扶轴头的手脱离,偏重的大轴突然砸向机床面 。
正在给机床导轨注油的李某躲闪不及,左手被砸在床面,造成手背手指多处粉碎性骨折 。事故原因 单根绳吊大轴,即使拴位在中心,吊运行进中也会因摇摆而一头偏低,但吊位高便不碍事 。
陈某每天多次吊轴,拴绳经常不在中心,便不以为然,麻痹大意 。有时因运料位置较近,便吊住不高,直接用手扶吊件随行 。
这次送料本来拴位偏离很多,扶吊件行进中未考虑到这台案阻路,快到位时与车工配合不当,又未及时指挥吊车,造成突然脱手,吊件失重,轴头砸伤人及砸坏设备的事故 。防范措施 1、吊重型大轴最好采用两点拴位法 。
单绳拴法必须拴正中心并高吊行进,以免碰物 。到位后慢慢放下并人工配合扶轴上卡盘 。
严禁手扶吊物同时跟吊车行进 。2、给重型机床上料前起重工和机床工应互打招呼,作好准备,吊运中应协调配合,严格遵守起重搬运安全规定 。
1986年9月10日下午,某水泥厂包装工进行倒料工作,开机后,库不下料,于是手持钢管,站立在螺旋输送机上敲打库底 。库下料后,准备下来,不料因脚穿泡沫拖鞋,行动不便,重心失稳,乱了方寸的左脚恰好踩进螺旋输送机上部10cm宽的缝隙内,正在运行的机器将其脚和腿绞了进去 。
立即停车并反转盘车,才将其腿脚退出,导致左腿高位截肢 。原因(2) 1.包装工未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而是穿着泡沫拖鞋,在凹凸不平的机器上行走,失足踩进机器缝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
2.螺旋输送机10cm宽的缝隙上部没有盖板或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是导致该事故的重要原因 。3.水泥厂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制度不落实,明显的隐患没能得以消除 。
措施(3) 1.上班时间,劳动者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绝不允许穿着拖鞋上岗操作 。2.设备、设施本身的缺陷,事故隐患必须予以消除,螺旋输送机10cm宽的缝隙如果不是工艺所必须的,则应当予以封闭;如果是工艺或是操作规程所不可避免的,则应在其上部加设盖板或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确保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