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诉讼离婚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有什么】《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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