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日期怎么写( 二 )


公司称需等六个月的试用期满后方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月,公司与王某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 。
2009年8月20日,王某通过向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咨询得知,公司与其在2009年7月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于是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2月至6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某电子公司辩称:公司已与王某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20日,王某在某电子公司处工作,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试用期六个月,工资标准为每月4000元 。某电子公司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时间为2009年1月1日,王某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9年7月1日 。
三、处理结果 虽然劳动合同书上载明,劳动合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同时某电子公司签字盖章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但在王某未签字时不能视为双方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以最后一方签字时间为准,即2009年7月1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故某电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2009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本案经仲裁委主持调解,某电子公司坚持其答辩意见,故裁决:某电子公司向王某支付2009年2月1日至6月30日(2月至6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2万元整 。
四、案件评析 结合上述案例做出如下评析:《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或盖章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单有任何一方的签字或盖章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在同一天签字的,那么劳动合同就从这一天起生效,但如果双方不是在同一天签字的,劳动合同就在后一方签字人签字时生效 。如果有一方没有注明签字时间,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那么另一方注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
本案中,在双方签字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后签字一方的签字时间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也就是王某签字时间2009年7月1日,故在此之前应认定该公司与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关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双倍工资争议非常普遍,那么在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建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否仍然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差额? 案例讨论:彭某系外省市来京从业人员,于 2007年7月8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任装配工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
彭某每月工资为1,800元 。彭某在艾某公司实际工作至2009年1月24日 。
2009年6月3日,彭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某区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支持劳动者的裁决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期间,公司提出,彭某系2009年6月3日方提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仲裁1年时效限制,其在2008年6月2日以前的双倍工资主张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