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双倍工资时效的几个问题: 第一、双倍工资争议是适用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称之为“一般时效”)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司法实务中称之为“特殊时效”,即在职期间劳动报酬争议不适用时效限制,已离职员工的劳动报酬争议从离职之日计算1年),那么双倍工资争议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争议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依此,用人单位未签合同而加付的一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呢?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将其定义为工资,而非“赔偿金”“补偿金”,故应当理解为劳动报酬,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中的加付一倍 。
4. 劳动合同日期写错能更改吗 劳动合同日期写错可以更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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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劳动合同签写日期是写当天的日期吗 合同起始日期为入职当天,试用期也应从入职当天计算,是试用期当天开始算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6. 劳动合同续签时日期应该怎么写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2、续订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有较大改变,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日期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