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生工伤的具体时间、地点、从事岗位的工作证明;
3、发生工伤具体情况及伤情;
4、发生工伤后的处理情况及在医院就医情况说明;
5、在医院治疗期间恢复身体状况;
6、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及在医院治疗的相关资料等 。
扩展资料:
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5. 什么是“因公外出工伤” “因公外出”要看原始证据 意见中,第一条中的因公外出的规定颇为引人注目,意见中规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 。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公外出期间”的认定,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有的职工因私事原因外出,在外出的过程中不幸发生意外伤害,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借口是因公外出;也有的单位领导因为私事指派职工外出造成伤害,也强调是因公外出,这些情况往往会造成职工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 。意见作出这一规定,那么职工都应保留好因公外出的原始证据,以防万一 。
证据可以是单位审批过的出差单或者单位人事部出具的工作外出证明 。离职或退休后得职业病可获赔 意见对职业病问题也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此前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仅针对在岗员工患职业病的赔偿作出相关规定,而意见中则增加了对于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的赔偿 。
根据意见,此类人员可以在退休或离职后进行自诊断,在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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