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规定分户 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分户】分户指公民因生活或居住条件发生变化,由一户分为数户的户口登记 。分户的基本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 。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 。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
1、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2、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平房住户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5、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或迁出的,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居民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后,由派出所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直接办理分户或迁出手续,为迁出人单独打印《居民户口簿》,加盖迁出章,并在《常住户口登记表》上注明迁出或分户原因和日期 。
农村地区分户参照当地分户立户有关规定办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