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流抚养怎么写( 三 )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 。
3. 一般的子女轮流抚养的协议书都包括了哪些内容 (1)协议应该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在抚养方式上,包括对子女与直接抚养当事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约定;对限制他人代为抚养的约定;对轮流抚养交接的约定;对子女户口、入托、入学、医疗保险、民事代理问题的约定;对终止轮流抚养协议事由(如再婚、迁居)的约定;对临时处理有关事宜(如在轮流期间,一方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时间抚养或需要双方共同直接抚养等)弹性条款的约定,等等 。(2)轮流抚养时限应注意的问题 。
轮流抚养时限,包括轮流抚养的期限、终期、每次轮流的时间周期 。轮流的周期不宜过短,也不宜太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