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流抚养怎么写( 四 )


过短,经常变换子女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太长,对于增加子女与父母双方的感情不利,不符合轮流抚养的初衷 。笔者认为,对轮流周期的确定,学龄前少儿,一般以一至两个月为宜;如果子女已入学,最好以半个学期或一个学期作为一个轮流周期,以便于子女的学习与生活 。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各自直接抚养的时间,不一定强求一致,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3)抚养费用的承担 。
轮流抚养子女并不意味着在一方直接抚养时,可以免除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在保证子女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约定一方抚养期间,自行负担抚养费,或有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还可以约定在本该一方抚养,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不能抚养而由对方代行抚养之时,依代为抚养时间长短,由一方补偿对方一定抚养费用,等等 。
(4)探视权的行使 。在探视权利上,一方直接抚养时,应保证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这有利于加强父母与子女的感情联系,是保持双方轮流抚养的连续性,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措施 。
因此,应对探视子女的方式、地点、时间等加以约定 。每次探视间隔可约定一周、半个月或一月 。
对于节假日、子女生日时的探视,以及带走子女与自己临时居住等事宜,也最好作出约定,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5)联系方式的约定 。
双方离婚后保持一定的联系、沟通,是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必要过程 。双方应及时沟通子女的身体、学习等情况,对共同帮助子女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学习环境很有益处 。
因此,有必要对双方联系方式、方法等问题作约定 。在书写子女轮流抚养的协议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这样可以保证写出来的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
当然这样的协议自然是要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日后也是可以办理公证手续的 。如果不清楚该如何来写的话,也是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代为起草的 。
4. 轮流抚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轮流抚养的基本特征是:1、轮流抚养的主体 。
协议轮流抚养的主体是依法确定的,仅适用于离婚双方当事人 。2、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义务 。
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这就是说,一方面,当事人抚养子女是在行使法定权利,另一方面,抚养子女不仅仅是出于骨肉之情,也不仅仅是在行使权利,同时,抚养子女也是在尽自己的法定义务,是在履行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
当轮流抚养权利的行使不利于保护子女利益时,这种权利理应受到限制 。因此,当一方直接抚养比轮流抚养对子女成长更具优越性时,双方应该选择前者而放弃轮流抚养的方式 。
3、轮流抚养,只能由双方协商确定 。这是区别于一方直接抚养的重要标志 。
一方直接抚养,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决定;而轮流抚养方式,目前仅允许双方约定 。这主要是因为轮流抚养的适用,较一方直接抚养要复杂得多,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协调、配合 。
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对协议的执行,更有利于避免对子女合法权益的损害 。由此可见,相对于一方直接抚养而言,双方离婚后轮流抚养孩子的做法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 。
双方应该通过抚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规定好轮流抚养的期限、抚养费的承担方式及探视权的行使 。通过轮流对孩子进行抚养,可以最大限度的减轻离婚对孩子的伤害,也让双方更好的尽到为人父母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