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案例中,跨国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带有明显的破坏公平竞争性质 。因此《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对这类跨国并购进行有效的限制措施 。
最后,企业参与并购经验不足,缺少防范意识也容易导致外资恶意并购成功 。在上述案例中,跨国公司都采取了各种商业手段来获取企业的控制权,比如控股权要求、利润转移、增资扩股等等 。
我国企业对这些国际并购中常用的手段明显缺乏防范意识,对维护被并购方利益的相关手段使用较少,因此也容易处于弱势地位 。Bpa财经教学网 因此,为减少跨国并购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有关管理部门宜尽快摈弃那种片面侧重招商引资规模的政绩观,增加企业自主权,减少政府对于企业并购策略的直接干预;减少行政管理手段,代之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深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