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案例怎么写( 五 )


法院认为 , 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聘用协议 , 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 。被告的行为 , 违反了《合同法》 , 应承担违约责任 。
毕业生不能随意违约 采访人员针对这个案例采访了北京市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任占忠主任 , 他介绍说 , 在北京目前这种毕业生违约的案例几乎是很少发生的 , 这是因为有管理办法制约 , 每个毕业生找到用人单位后都要先签订就业协议书 , 这个协议虽然是意向性的 , 但各个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和用人单位都要盖章才能生效 , 之后用人单位和学生再签劳动合同 。这样由学校进行监督就可以避免学生“一女多嫁”情况的出现 。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对就业协议的管理是很严格的 , 一般只发给与每位毕业生相对应的惟一一份协议 。但是 , 出现一些违约的情况与大学生对待就业协议认识上存在的误区有关 。
误区一:就业协议书与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这个案例的意见分歧是所签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 。很多已经违约的学生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那就是他们往往愿意把自己摆在弱势的位置 , 因为刚毕业 , 不懂法律法规 , 也无法鉴别用人单位提出的这个补充协议是否合法 , 所以就业签协议最好不与用人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
而实际上 , 在小周签订的《聘用协议》里对双方的责权利做出了更明晰的规定 , 其中第六条也特别提到:乙方签订本协议后 , 毕业前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 否则 , 须赔偿甲方用人定编损失费壹万元整;如甲方不接收乙方 , 须赔偿乙方壹万元 , 如乙方考取研究生 , 可凭录取通知到甲方取消本合同 , 乙方不算违约 。这样 , 用人单位就通过补充的聘用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关系和责任 。
误区二:违约是双向选择据采访人员了解 , 现在大学生找工作时 , 有不少学生手里都捏着几份协议书 , 违约的毕业生也不少 , 这些学生普遍认为这不是不讲诚信 , 而是双向选择 。这种认识其实是完全错误的 , 草率地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是危险的 ,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的就业协议不是一张废纸 , 都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 根本不能轻易反悔 。
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必须要承担责任 。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 , 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
去年在重庆发生了全国首例用人单位大规模解除大学生就业协议纠纷的案例 , 其中33名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没有认真检查协议内容 , 使用人单位没有和他们约定违约金 , 因此在解约时单位借机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 , 毕业生应认真对待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 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 , 一旦签约 , 就要履行 , 否则就要付出代价 。
毕业生不可小觑附加协议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明确指出 , 以上案例用人单位之所以能胜诉 , 关键就在于签订的附加聘用协议 , 它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 实际上也是最值得所有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共同关注的地方 。因为 , 受到一些体制、法律等因素的影响 ,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于是单位、个人、学校三方的协议意向 , 往往在法律定性上比较复杂 , 司法介入很难准确严谨 。